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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罪犯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罪犯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罪犯王村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乔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控诉。
自诉人万*以被告人樊*、王**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万*与被告人樊*达成赔偿协议,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樊*的刑事控诉;因证据不足,自诉人申请撤回对王*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车主身份,隐瞒车辆权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胡*已被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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